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究其原因只有一个,即知识产权在当今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发明创造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综合国力的贡献越来越大。超级大国试图控制和操纵世界的方式也从赤裸裸的炮舰外交、军事霸权转为对高新技术的垄断和输出。随着我国加入WTO,一些技术强国充分利用TRIPs等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运用知识产权操纵技术标准,构建起产业技术的壁垒。我们希望国内的企业从我们所提供的信息中寻找差距,洞察技术发展方向,洞悉市场竞争焦点,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 随着图像压缩、编码技术的迅猛发展,图像通信技术现在已广泛应用于电视、通信、信息处理、医疗卫生、军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图像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分类号为H04N的专利申请中,而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较高,比如,有关算法和编码方面的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只有应用该技术的产品或装置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图像处理的核心技术表现为编码算法。所以,技术含量较高的申请集中在发明专利中。我们进行分析也主要针对分类号在H04N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析所使用的系统是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截止到2005年4月在CPRS中收录的分类号为H04N的发明专利共有14 685件。下面就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如图1所示,自1985年到1994年,我国在图像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都不大,增长趋势比较缓慢。但1993年,专利申请量出现大幅度增长,表明该领域的技术研发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技术应用也有一定的进展。1993年以后专利申请呈持续大幅上升趋势,2002年达最高峰。分析我国信息产业的总体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图像通信领域技术专利申请大幅上升的时间与趋势同我国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网络、通信、广播电视等技术和业务的发展是同步的。可以说,正是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图像处理技术应用领域的发展和突破,进而刺激了图像通信领域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企业的研发部门应密切关注信息产业的总体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新的市场和技术增长点,开发适应企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1985-2002年间,图像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总体发展呈现出缓慢增长到大幅上升的发展趋势,表明该技术作为一个产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专利申请人所属国和地区分析 将统计出来的14 685件专利申请按申请人所属国或地区加以统计,结果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日本在图像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产出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拥有5 285件,占总申请量的35.99%;其次是美国、韩国申请量为2 231件和1 907件,分别占总申请量的15.19%、12.99%。中国(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量为1 553件,占总申请量的10.58%,这个数字与我国图像通信领域产业的发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申请量在1 000件以上的国家还有荷兰,占总申请量的7.12%。可以预见,未来图像通信技术领域的技术和市场,将以日本、美国和韩国占据领先优势。日本、美国、韩国、荷兰都将构成我国图像通信领域的主要竞争国。 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在14 685件专利申请中,从申请件数统计,超过1 000件的有:松下1 307件,汤姆森1 242件,三星1 185件,索尼1 126件,飞利浦1 022件。申请量超过100件的有:佳能456件,LG323件,大宇252件,东芝214件,夏普211件,日立186件,三洋182件,三菱168件,胜利125件,RCA 124件,NEC 115件,。 我国申请量比较多的单位有乐金电子97件,华为65件,清华大学58件,上海交通大学46件,北京中星微电子43件,浙江大学41件,中科院计算所39件,长虹39件,中兴31件,TCL 30件,创维26件,上广电19件,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公司17件,海信16件,天津大学15件,大唐电信14件,海尔13件,西安交通大学13件,台湾友达10件,复旦大学9件,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中心7件,华中科技大学7件。 由此可见,图像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掌握在松下、汤姆森、三星、索尼、飞利浦等国外大公司手中。而中国图像通信领域申请量还没有哪一家超过100件,可见技术发展水平较低。 我国同美、日、韩在图像通信领域差距较大,关键技术都掌握在国外大公司的手中,只有应用技术领域还有发展的空间,所以,我国可在应用技术领域加速追赶。当然,我国要想在此技术领域有所作为,必须要加紧制定中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比如,数字电视和数码相机的行业标准,这样才能摆脱对国外大公司的技术依赖性。对于主流标准,虽然国内持有的核心专利不多,但是,通过对标准中各专利技术的深入分析,寻找二次开发的突破口,通过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外围专利,并力求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圈,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交叉许可条件还是可行的。鉴于目前我国多数企业个体开发实力不强,科研院所的开发市场导向不明,应该让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联合开发、联合专利申请,利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下的整体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