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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今回族择偶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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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维娜
《湘潮(理论版)》
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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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本文通过解读回族的婚姻观,分析了回族婚姻关对现代回族人择偶产生的早晚婚、教育落后、近亲结婚影响,以及回族聚居区与散居区婚姻形式的对比差异,并得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婚姻观;择偶;穆斯林
中图分类号:C9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0-0034-02
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人经地义,亘古真理。婚姻,对每一个人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它折射出的是人们不同的道德观、价格观。择偶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择偶方式从一个微观视角可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的层次。尽管影响交往的各种因素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所变化,但择偶方式对婚姻自主的程度与质量仍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对当今回族择偶的影响
1 伊斯兰教婚姻观
伊斯兰教认为,婚姻具有美德和人类社会的需要,它是对人类生存繁衍的一项神圣的承诺,也是一项宗教的积极义务。回族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23)穆罕默德也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还娶妻……”。伊斯兰教对婚姻条件的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一般不与非穆斯林婚配。对于个别或极少数与非穆斯林婚配的,一般都要先商议条件,要求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一方“进教”,即皈依伊斯兰教,或愿意接受并遵守回族的风俗习惯,才能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至他们信道。”(2:221)此外严禁血亲、近亲之间结婚。特别是严格禁止同母、女、伯母、婶母、姨母、乳母、岳母等长辈结婚,也不许同亲妹妹、乳妹、侄女、甥女、儿媳以及有夫之妇结婚。《古兰经》曾指出:“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3)伊斯兰教对离婚的限定。对待离婚比较慎重,一般不随意离婚。有的夫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欲离婚时,穆斯林内部的阿匍或有威望的老人尽景劝说,劝说后确实无效者允许离婚。有些夫妇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想复婚时,须经德高望重的穆斯林老人说和,在政府登记后,由阿匍念“尼卡哈”复婚。
2 伊斯兰教婚姻观对当今回族择偶的影响
伊斯兰教婚姻观的主要观点一是双方必须是穆斯林,二是反对独身,三是不货同离婚。这种观点对回族择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早婚晚婚现象。在回族中,普遍认为结婚是一种积极的义务,不婚不嫁极为罕见,父母都把儿女婚事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儿女到结婚年龄一旦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必定到处为子女联系婚事。没有订亲的弟妹长大成人,他的同胞兄长或亲属中的长辈也必定关心或过问他们的婚事,并帮助他们成亲。由于这样的观念订小亲和近亲结婚的现象就比较严重。特别是北方回族聚居的农村,这一问题尤其突出,十四五岁订小亲者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十一二岁就订了小亲,早婚现象同样也较为严重。另外,一部分人因学习或其他情况造成年龄过大而没有婚配,给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
2 教育问题,包括女孩教育和后代教育。由于父母的急切心理,把儿女的婚姻问题看作是头等大事,因此女孩的教育问题就放在了比较低的位置,很多家长认为女孩子都是外家人,上学的费用花在她们身上还不如贴补家用,所以她们整体的文化水平特别低,最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普及。由于社会男女分工不同,女性承担着更大且更主要的抚育儿童的责任。我们不能说父母素质的高低与孩子的发展成正比,或直接相关,但父母的素质水平与孩子的成长却是密切相关的。母亲没有接受太多良好的教育,在培养孩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以及解决孩子学习困难等方面就会处于劣势地位。
3 近亲结婚问题。相对来说回族的人口数量不大,并要求男女双方都是穆斯林才能婚配,就凸显出了一定的困难。为避免找不到对象这一现象的出现,在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近亲结婚现象十分严重。在贫困山区,农民们祖祖辈辈只能在一块狭小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在封闭的山坳里,一代又一代重复着婚丧嫁娶的繁衍规律,近亲结婚不可避免。生物学上的解释,近亲结婚会造成后代智力水平下降,低于正常儿童平均水平,更有甚着出现一个地区的“傻子村”,这既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地区社会的进步。
二、当今回族择偶现状
回族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特殊民族,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是其行为的指南。特别是在西北陕甘宁等回族聚居的地区,回族穆斯林群众在婚姻择偶时十分注重男女双方的民族成分,一般实行的是非回民不娶、非回民不嫁的民族内部婚则制度。然而,在西北地区的城镇,一方面是人们主观意识已经部分淡化,另一方面是客观上因为这些地方回族人口相对较少,青年男女择偶婚配产生某些困难,所以人们对民族内婚制度便出现了变通现象。这时,回族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本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成员通婚。所谓有条件,是指假定缔结婚姻的一方虽系非回族,但只要本人自愿“随教”即皈依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则这桩婚姻仍然可以成立。不过即使如此,在比较多的场合下,这种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缔结关系一般呈现为“只娶进,不嫁出”的现象,即回族男子比较多的娶进非回族的女子,而比较少的回族女了嫁给非回族的男子。究其原因,一是民族心理素质的差别。回族是个民族意识比较明显的民族,民族认同意识非常强烈;二是宗教教律的约束。回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规定了穆斯林婚姻的前提就是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不能通婚;三是生活习俗的限制。回族穆斯林在生活方面有很多禁忌,与其他民族通婚,会在饮食等方面造成很多不便;四是维系族群的心理。坚持内婚制及有条件的外婚是为保持本民族的特征,是抵抗异质文化渗透的需要。笔者的家乡是回族散居区之一,根据调查得知,那里的回族婚姻与回族聚居区有很大的不同。山东宁津长官镇是回族人数较多的地区,在这里回汉通婚十分普遍,男女双方不必拘于穆斯林,双方考虑的是人品、性格、工作、学识等因素,而很少考虑对方是否是穆斯林。但不是说他们已不是穆斯林,他们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也遵从穆斯林禁忌。他们彼此尊重对方的信仰,因生活习惯宗教信仰而导致离婚的几乎没有。当然日常有冲突再所难免,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双方的感情和婚姻。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回族穆斯林的择偶观念都是相同的,不同的地区,聚居区散居区有不同的特点。因而不同地区其择偶观念也是有所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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