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煤电和谐关系 促进贵州能源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潘 福
贵州煤炭资源十分丰富,远景储量2419亿吨,目前已探明保有储量555.36亿吨,仅次于山西、内蒙、陕西和新疆,居全国第五位,相当于我国江南9省(区)之和。同时,水能蕴藏量可开发量1683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贵州能源结构合理,具有水火互济的优势,能保持稳定的电力供应,对南方电网具有重要的调峰作用。
“十五”期间,贵州电力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电网统调装机容量新增824万千瓦,是建国50年装机容量总和的1.7倍。统调发电量从2804L千瓦时增加到648亿千瓦时,增长了1.3倍;售电量从254亿千瓦时增加到584亿千瓦时,也增长了1.3倍。截止2006年11月,电网统调装机容量达到1722万千瓦,其中火电1312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76%。电力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拉动了煤炭行业的发展,同时,煤炭行业的发展也支撑了电力发展。2005年电煤消费量3300万吨(含存煤),占全省煤炭消费量的48%,比2000年增加了142%;2006年省内电煤消费量约4100万吨。以电力为主的能源工业已成为贵州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全省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1029.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910亿元,年均增长10.2%左右。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明确将进一步做强做大能源支柱产业,把贵州基本建成南方重要能源基地。到2010年全省电力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全省火电装机容量超过2330万千瓦。电煤需求量将快速增长,预计2007年至2010年,每年需要电煤量分别为5100万吨、5500万吨、6200万吨、7000万吨。因此,电力行业与煤炭行业之间构建互利、互信、共赢的和谐关系,对于加快贵州能源产业的发展,使贵州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贵州实现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贵州电煤供需矛盾的成因及其影响
“十五”期,省内电力供应经历了基本平衡、季节性缺电、全年性缺电到时段性紧张几个阶段。分析我省近年来电力供需形势可以看出,电煤供应是影响我省电力供应的关键环节,电煤供应正常则电力供需形势平稳,电煤供应紧张则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以2005年为例,全省煤炭生产量1.06亿吨,电煤用量3300万吨,约占煤炭总生产量的1/3。贵州不应该有电煤短缺的问题。但是,因电煤供应一段时期持续紧张,导致火电机组非计划停机、减出力的情况频繁发生,2005年火电厂机组因缺煤停机影响发电出力220万千瓦以上,减少发电量约43亿千瓦时。贵州电力遭遇了“有机组无煤,有负荷无电”的尴尬局面。
究其电煤供需矛盾原因,主要是由于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市场供需形势对己方有利时,采取挤压对方的做法,从而影响了煤电行业的和谐发展。一方面在电煤供需严重不平衡的形势下,煤炭企业纷纷要求电煤涨价或者受利益驱使增加外运,部分煤炭供应商还造假掺假,电煤质量得不到保证,电力企业则对电煤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另一方面在电煤供需矛盾缓和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希望通过行政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要求电厂按政府指导价或合同价格接收供煤数量,电厂则想随行就市,有的不执行供煤合同,拒绝来煤。同时,贵州电煤供应“大煤保大电”的格局还未形成,而小煤矿面临诸多安全生产问题,对电煤供应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从深层次原因来看,存在对煤炭资源的配置未完全市场化,“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未解决,利益主体诚信意识不够等问题,这些均需要通过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尤其应靠市场化机制来解决。
二、建立煤电双方利益协调机制。破解矛盾促进和谐
当前,我省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能源产业的发展对贵州实现历史性跨越将发挥巨大作用。电煤供需矛盾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电力行业与煤炭行业的发展。正确应对和解决好我省能源产业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既是促进电力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完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煤炭行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应该看到,煤炭行业与发电行业之间是一种共生共荣的上下游关系,自身行业的发展都必须依赖于对方提供和创造条件。双方应从长远利益和发展的角度出发,追求合理利润,不能以己方的利益损害对方的利益。根据构建“和谐贵州”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利用市场规律和诚信、法制建设,着力建立煤电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煤电双方长期的战略关系,构建和谐的煤电关系,化解电煤供需矛盾,促进煤电各利益主体间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和谐发展,实现共赢,促进我省能源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使煤、电企业避免电煤需求量和价格变化无常的风险,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应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尽量减少电煤供购过程的中间环节,积极倡导发电行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建立煤电双方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用市场的办法解决电煤供需矛盾。在中长期供煤合同中,明确电煤价格上下浮动的范围,稳定煤炭价格;明确煤电双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电煤供大于求时电厂有多存煤的义务,煤矿有要求电厂按量接煤的权利;电煤供不应求时电厂有要求煤矿按合同供煤的权利,煤矿则有按量供煤的义务。同时,在中长期供煤合同中,还应该明确电煤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一是发电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煤炭资源供不应求时,发电企业不用担心电煤的降质、提价、减供的问题,供煤渠道持续稳定,从而使企业平稳向前发展;二是煤炭企业发展的需要。电煤需求量的增长依然是拉动煤炭消费的主力,发电企业是煤炭企业的主要客户。煤炭建设的巨大投入和煤炭生产中的较大安全投入,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更进一步需要有稳定的用户、稳定的销量和稳定的售价,来保证煤炭企业的稳定生产和收益,从而实现可持续的、良性的循环和发展。还可以避免煤炭市场供大于求时煤矿担心的压级、压价、压量问题。同时,稳定供煤价格,将有利于煤电双方各自的经济效益指标按正常的方向运行;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可以解决“市场煤”和“计划电”导致的煤电行业之间无序的竞争,破解两个行业之间存在的壁垒,促进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彼此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建立信任。同时,可以避免短期的、频繁变动的合同使煤电企业双方出现短视行为,增大煤电行业之间的摩擦,阻碍双方的共同发展,有利于煤电行业之间战略伙伴关系的形成,从而实现煤、电企业相互依存、共谋发展的双赢局面。四是支持贵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基础性产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电力工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贵州电力担负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源支撑的光荣使命,担负着“西电东送”的重要责任。通过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构建煤电协作发展机制,避免电煤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解决好电力和煤炭两个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有利于贵州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的完成,同时也有利于在贵州营造良好的法制、诚信的市场环境,为贵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