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页白纸上,按满了鲜红的指印。河南省183名货车的车主,联名向媒体投诉。他们质疑:行驶证核载吨位为21吨的车,养路费征稽部门为何要按30吨征收养路费?而既然交了30吨的养路费拉30吨货,公安交警又为什么要按超载处罚?他们既不是“大吨小标”货车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为什么要替“大吨小标”“背黑锅”?
同时,他们还提出了诸多疑问:既然国家在治理“大吨小标”,这些货车为什么还能走入市场,被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而到最后受害的却只是他们这些使用者?就此问题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各自为政两为难
河南183名货车车主,购买车辆的时间大多在20 05年以后(国家治理超限政策出台之后)。他们当初购买车辆时,车辆行驶证上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上的吨位一致。然而,自2 0 07年10月开始,河南省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开始不按照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
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载质量为21吨的车主,在购买养路费时都需按3 0吨购买。当他们询问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收费依据时,被告知是根据河南省交通厅养路费征稽网的征收标准收费的,但养路费征稽部门没有向车主出示相关文件和规定。不买养路费车辆无法上路,车主无奈,只能按照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的说法,多交9吨养路费。
车主虽然交了3 0吨的养路费,但却不能按照3 0吨的标准运输货物。原因是交警只认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根本不考虑实际的养路费缴纳额。于是乎,买3 0吨养路费,只能拉21吨的货物,每个月多支出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及运管费等达千元以上;而按30吨的养路费实际征收额运输货物,却又违背了公安交警部门的超载规定,面临着“超载30%以上,罚款500至2000元”的处理。
车主们认为,养路费的征收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超载处罚,代表的都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行为的不统一,让车主无法适从。车主们也曾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将车辆行驶证的吨位增至和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吨位一致的请求,但被拒绝。公安交管部门解释说,车辆注册核发行驶证,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辆型号核发的,要变更行驶证的吨位,需要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
每月多交千余元
投诉的车主算了一笔账:以国家发改委150批公告中的21吨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为例,该货车在河南省养路费按照每月每吨18 0元计征(20吨以上养路费按每月每吨90元计征),货运附加费按照每月每吨35元计征,运管费按照每月每吨12元计征。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该货车应该按照21吨征收养路费,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18 0元×20吨+9 0元×1吨=3 6 9 0元,每月足额应缴纳货运附加费35元×21吨=735元,每月足额应缴纳运管费12元×21吨=252元,三项合计4677元。
而按照河南省该车计征3 0吨来计算,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180元×20吨+9 0元×10吨=450 0元,每月足额应缴纳货运附加费3 5元×3 0 吨=1050元,每月足额应缴纳运管费12元×30吨=36 0元,三项合计为5 910元。通过计算,得出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按3 0吨交费比按21吨交费多缴纳各种规费1233元,一年要多交费14796元,相当于当地普通城市一个人一年的工资。
据了解,各地交警对超载的认定都是看过磅后是否超出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而不看养路费的征收凭证。
“对司机处罚时,我们不看司机交了多少养路费,只看司机出示的行车证上的核载吨位。”湖北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黎明华说,“交警不管车主缴纳的养路费是多少,判定是否超载需要过磅,将过磅单与行驶证核载吨位数核对。超过核载吨位数的就属超载,按规定要对车辆进行卸载并对车主进行罚款。”
征稽部门有说法
3月6日,记者在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养路费征稽部门的对外服务窗口得到征稽人员的证实。他们确认,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为2 1吨的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应缴纳3 0吨的养路费,但拿不出收费依据的相关文件。镇平县养路费征稽所证管股股长林仲永也承认,确实有21吨的货车收取3 0吨养路费的情况存在。所长李永勋对此的解释是:车辆征收吨位的标准都是河南省养路费征稽网提供的数据,省内县、市级养路费征稽部门都无权改变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