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成本会计处理应增设明细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总承包商往往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商。但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中对分包工程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行核算办法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的确认分开处理,对于跨年度完工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并对确认工程完工进度规定了三种方法;①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②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③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进行测量。
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是第①种方法,因为其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可以直接根据“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确定。
笔者认为,分包工程是工程合同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构成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了完整反映合同成本,应在“工程施工”科目的“合同成本”明细科目下增设“分包工程成本”明细科目,反映累计发生的分包工程成本。在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时,借记“工程施工——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