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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等三个规定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免爱损害


□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03年10月17日商务部公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已于2003年11月17日起施行。三个规定是商务部为了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在对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三个规定的修改与施行对于在新形势下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三个规定的立法目的:规范调整、裁决活动,保护国内产业

1,依法保护国内产业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非关税措施逐步减少,利用WTO规则,依法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使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及过量进口造成的损害,变得更加重要。三个规定正是为依法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而制定的。

2.对条例进行解释和细化

规定作为实施细则性质的部门规章,其重要的作用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三个条例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的内容做出解释,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个规定是对有关产业损害调查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便于社会公众准确地理解条例精神,并使调查工作有章可循。

3.进一步落实WTO的规定

WTO的规定已经成为各国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特别是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更是主要以WTO的规定为依据来判定。这更要求我们重视在国内法中落实这些规定的原则精神,并具体体现其相应的规定。这次修改,对于我国三个条例中虽没有规定、但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中有相应内容,而我们的工作又确有需要的,参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4.将实践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固定化

实践与立法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规定中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且经过时间检验的做法吸收到立法中来,使其固定化和程序化,有利于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5.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一些发达国家开展贸易救济工作的历史已经上百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也走在了我们前面。借鉴和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我们迅速提高水平的捷径。而将这些经验吸收到规定中,也是推广这些经验的最佳途径。因此,对WTO和我国条例没有规定,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做出规定并有所实践的做法,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较为成熟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也做出了规定。

立法原则:保护利害关系方利益,增加透明度

1.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

三个规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按照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三个规定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对象、程序和要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然,这也为利害关系方主张权利,并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2.充分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利害关系方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是制定和修改三个规定过程中所秉承的重要原则。三个规定要求产业损害调查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重视利害关系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 提高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中国履行WTO法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透明度义务可以说是中国其他义务的基础,并为中国遵守其他义务提供了信用证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对能够公开的程序和资料,都应尽可能地对外公开,力争使包括利害关系方在内的社会公众能了解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这三个规定用尽量准确和详细的语言规定了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使我们的工作尽量透明,也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了解我们工作的—个重要窗口。
摘自:WTO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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