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好转,新一轮工资改革也应运出台。
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1955年8月31日,周恩来签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自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学生待遇、家庭双方一供(给制)一薪(金制)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学杂费、宿费等项规定,一律废除。
同时,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水电收费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托儿所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行办法》等。一位曾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记忆中,房租、水电费只需几角或几分钱。当时的外交部长助理乔冠华和新闻司司长龚澎夫妇的工资加在一起是486元,他们住的一套单元房,所有家具由外交部总务司配备,其中双人床租金每月8角;沙发1元2角;单人床2角5分;小方凳8分;饭桌4角;衣厨3角;写字台1元。冯景元的《解读毛泽东1968年的一份家庭生活收支账》一文透露,毛泽东住中南海的房子也要按规定交付房租。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毛泽东的家庭开支主要为9项,其中主食450元;副食120元;日用开销33元。这一标准一直持续到1968年,日用开销才长至92.96元。这种生活标准已经超出毛泽东(404.8元)和江青(243元)工资的总和。说明毛泽东的家庭和中国普通百姓的家庭一样,工资收入主要用来糊口,吃饭占家庭支出的绝大部分。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大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一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浙江属二类地区、安徽属三类地区、北京属六类地区、上海属八类地区、广东属十类地区、青海属十一类地区等)。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级3~5级,如当时茅盾是文化部长,定4级;副部级5-8级,周扬当时是中宣部副部长兼文化部副部长,定6级;正局级8-10级;副局级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当时是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当时中宣部未设司局),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有种说法:当时东北出来的干部定级时都占便宜。我为此与几位朋友交换意见。有人说,有一定道理。因为东北当时的工业最发达,工业领域的干部最健全,而且因为东北大区的政权建设比别的地区早,可谓五脏俱全。全国一解放,各地都需要管理工业的干部,如果在东北要是一个厂长,到其他地区新建的工业基地就可能当局长,而如果这种调动是在定级之前,要参考职务,就能占便宜。我有一个朋友的父亲确实是这种情况。他1944年参加革命,在东北一个煤矿当支部书记,当时国民党军队大批出关,要在几个月之内“消灭共产党军队”,与解放军的战斗十分激烈频繁,著名的“四保临江”、“三下江南”等战役,就是在这一时期。当时两军不断拉锯;他所在的煤矿一会让国民党占了,一会又被解放军夺回来,敌人一占,他就领导工人护矿,解放军一占,他就组织工人生产,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生产和群众工作经验。结果辽沈战役后,他随军南下,在某省当了工业厅的副厅长,1956年定为12级。以他的资历,就算比较“便宜”了。但总的讲,这次定级以德、才、资为基础,综合考察干部,所做的工作应该说基本是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