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安徽省消费者袁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他于2006年7月份购买的佳能Powershot A430相机,前几天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出现了拍摄照片有横纹、曝光过度且呈暗紫色的现象,但是拍摄视频却没有问题。后来,袁先生在网上查询得知,这和佳能公司公布出现CCD质量问题(CCD,Charge Coupled Device电荷耦合器件的缩写,是一种半导体装置,能够把光学影像转化为数字信号)的相机故障是一样的,佳能厂家对这些CCD有质量问题的相机承诺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内都可以免费更换。袁先生的这个佳能相机也出现了同样的CCD问题,但厂家售后却以已经超过质保期为由不提供免费更换。
为什么都是一样的CCD质量问题,自己的佳能相机却不给予免费更换?为什么消费者要为厂家的产品质量问题买单?袁先生希望佳能公司能对此事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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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数码相机屡遭投诉
记者发现,仅“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就有很多关于佳能数码相机的投诉:
1.2008年11月16日,李先生投诉:我2006年1月27日在珠海顺电买了佳能数码相机S2 IS,回来使用中,装上刚充的电池就经常出现“更换电池”的提示,按照说明书解释可能是电池有污垢影响接触,反复装几次就可以使用了。2008年11月5日再使用时就开不了机了,送到顺电说是主板有问题,让我花钱维修。我的相机保养的很好,而且也没有违规操作。我上网查了一下,发现有很多用户都是这样的问题。2006年曾有38位S1 IS消费者集体起诉佳能,结果起诉人员的相机都得到了免费维修。这个系列产品明显存在系统缺陷,凭什么要中国的消费者来为厂家的过错买单。强烈建议召回问题相机。
2.2008年11月14日,杜女士投诉:本人于2007年3月17日在兰州万辉科技有限公司买了一款佳能IXUS70数码相机,使用至2008年春节相机不能拍照,按键失灵。与佳能热线中心联系后告知兰州售后电话……于2008年2月24日与该售后联系,并于当天将相机送至售后公司维修,直至2008年3月22日去了三次我才将相机取回,告知已返厂并未查出问题,但当时可以拍照了,……相机拿回后用了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同样问题,我又将相机拿去维修,直至2008年5月16日又是去了三次才将相机取回,称这次肯定没问题了,相机取回后基本再未使用,前几天使用时,发现又不能拍照了,还是按键按不下失灵,拿至该售后告知我保修期过了,要收费维修。我很气愤,……一年半中三次出现了同样问题,我想问问佳能公司有没有认真去给我做维修,你们的质量就是这样保证的吗?
3.2008年11月8日,胡先生投诉:受佳能广告的影响和发烧好友推荐,我于2006年10月在上海苏宁电器长宁路店购买了1台型号为A410的佳能数码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到2008年11月1日突然出现花屏和曝光过度的故障现象,11月2日向佳能客服电话95177178咨询,客服小姐回复说我的机器已经过保了,佳能相机只保修期为一年,维修需要收检查费、维修费,零部件费用另算。……11月7日我将相机送到深圳佳能的特约维修点辉万达相机维修中心,将相机给到该维修点上的一位客服女士,……该客服女士拿出一对电池,装上后试试就告诉我,相机的液晶屏故障是由于受到挤压造成的,曝光过度应该是光头出现故障,该机如需要维修,需要收取检查费30元、维修费280元、液晶片190元、镜头380元……该机器我只是850元购买的,这次各项费用加起来到了880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