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版首页  注销  注册新用户 刊社管理 排行榜 约稿 
全刊杂志赏析网

互联网 qkzz.net
首页 女性 育儿 婚姻 时尚娱乐 旅游 影视 小说 传奇 文化 新闻 军事 体育 高中 初中教学
英语 健康 美食 求医 电脑网络 摄影 文学 文摘 评论 英语 财经 经济 汽车 教学 农业致富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电脑网络 > 文章正文
刊社推荐

员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潘维薇

  由于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还从未对隐私权加以规定,所以对隐私权的解释也只能是一种学理解释。目前对隐私权的定义有很多,通说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换言之,就是一种保持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不公开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否可以无限扩大?是不是在任何场合任何人都可以惊呼“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呢?企业对员工的这种管理将何去何从?法律又会做出什么回应呢?
  遗憾的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在注重人权的现代社会,法律通过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保护。所以当权利主体认为其隐私权受到企业管理者的侵害时,受害人并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法院保护和救济。而请求保护名誉权的时候,法律又要求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达到严重程度,这不免使人疑惑,如果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这样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就可以任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吗?
  企业的管理者能否对员工在工作场合使用各种通讯技术进行的交流进行监控?企业认为他们监控和监察是为了更好地督促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自身的安全考虑。而员工却认为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企业就应该在员工的人格权和通信自由权面前止步。也有的员工认为反正自己在上班时间没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即便是在msn上面说了与工作无关的话也无非是提醒同事该下班了之类的无关紧要的话,所以对办公室里面大大小小隐秘的和公开的摄像头不置可否,似乎自己只是一个旁观者。
  那法律又是怎样看待公民的隐私权的呢?隐私权起源于美国,发展于美国,现在美国的隐私权立法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的法律,如《信息自由法》《隐私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法》。我国没有保护隐私权的专门的法律,甚至在基本民事法律里面根本就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对名誉权的保护,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针对名誉权的保护出台了《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前所述,我国是把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保护的,我国对隐私权的重视可见一斑。
  那么, 既然法律对隐私权如此重视,被侵权人又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首先,要区分开隐私和隐私权。只要是私人生活秘密都是隐私,而法律保护的是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法律确认的权利,自然是与生活秘密本身区别开来的。其次还要分清何种情况下是侵犯了隐私权。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我们不可以无限扩大法律赋予的权利,员工在进入企业的时候可以与企业就关于监控的相关问题签订合同,使得在发生争议时有解决问题的依据。隐私权在我国是一项成长中的权利,最重要的是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摘自:软件工程师  
关键字
支持中国杂志产业发展,请购买、订阅纸质杂志,欢迎杂志社提供过刊、样刊及电子版。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刊社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中图分类法 | RSS 2.0订阅 | EMS快递查询
全刊杂志赏析网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