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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自派,法理情理难容


□ 张 驰

  案情介绍

  某体育文化用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员工队伍逐渐扩大。2007年10月,公司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便于管理,专门成立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同年12月,公司通知所有员工在一个月内重新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被派遣到体育文化用品公司工作,工资降为原来的三分之二。很多员工为了能继续工作,被迫同意;而王小姐认为,自己已经于2007年2月同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遂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公司以王小姐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其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王小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与体育文化用品公司的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由于该体育文化用品公司所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专门为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属于单位自派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王小姐签订的2年期劳动合同有效,该文化用品公司应当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专家点评

  焦点一: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自设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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