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原因、原则、程序、特点和意义。文章指出,此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为主要内容,适应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需要;同时,对于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修改 民族法制建设
作者敖俊德,1942年生,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地址:北京市,邮编100805。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6号主席令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新世纪之初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新成果。笔者曾参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又自始至终参加了这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准备工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三次审议过程。现就《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学术界的同仁交流。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