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免费存包是超市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当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时,超市也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引发很多纠纷。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存包行为的性质从而为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救济是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
[关 键 词] 保管合同;权益救济;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杨晓,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进入超市先存包是消费者习以为常的行为,也是目前大多数超市的不成文规定之一。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存包服务不但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方便,而且有利于自身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因而无可厚非。一般情况下,超市都为顾客提供免费的保管服务,顾客存包是不用交纳任何费用的,也基于这一点,当顾客所存的物品丢失时,超市也以免费保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为顾客提供的真的是无偿保管服务吗?当寄存物丢失时,消费者只能做冤大头吗?答案是否定的!媒体大量报道的顾客丢包事件及赔偿责任纠纷提醒我们:消费者太过于相信超市的保管能力不是好事。那么如何界定消费者超市存包行为的法律性质,因超市保管不善而丢包的消费者如何依据有效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本文正是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关心,从个体维权出发,探讨了消费者超市寄存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了超市张贴的“存包须知”等店堂告示的性质。此外,本文也从立法角度对引进国外相类似的消费者维权制度进行了初探,以期为消费者受侵害的权益提供多层次的救济机制。
一、超市寄存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般而言,国内超市存包的方式有两种:人工存包、自助存包。那么顾客在存包过程中与超市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观点认为,顾客与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人工存包时,消费者把包交给经营者管理,自包交付时起,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自助存包时,消费者把包放进经营者指定的自助寄存柜并取得保管凭证时,保管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顾客采用人工存包方式时,与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采用自助存包方式时与超市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其理由是顾客在使用自助寄存柜过程中,有权选择存还是不存,有权随意取走物品,超市因为没有占有该标的,根本不可能履行保管职责。因此,超市与消费者形成的是无偿的借用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即便在自助存包过程中消费者与超市形成的仍然是保管合同关系。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超市为了减少失窃率,降低经营风险,都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超市,消费者要想购物就必须先存包,在强大的商家面前消费者是没有事实上的选择权的,而且顾客的包都是存放于经营者指定的地方。其次,虽然消费者可以直接存取自己的物品,而不必经过经营者之手,但是自助寄存柜处在超市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也有权利和办法打开寄存柜,在顾客将密码条遗失时超市仍需要以人工的方式返还保管物。超市对于自助寄存柜有着直接控制,对于寄存箱内的物品有着控制,且无须存包人的协助。再次,超市设置自助寄存柜本质上没有改变超市提供寄存服务的目的。超市设置自助寄存柜是减轻人工寄存的工作压力,进而降低经营成本。超市保证自助寄存柜能够提供安全的寄存服务是为了顾客安全购物的需要,也是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因此,自助寄存柜并不改变寄存的法律性质,消费者与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所谓的借用合同关系。
既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此种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呢?由于在存包过程中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保管费用,因而经营者一般都认为此类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因而在所存物品丢失的情况下,经营者会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为自己免责。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依据该条规定,消费者的寄存物丢失后,超市只有存在重大过失才负损害赔偿责任。要想证明超市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此,消费者要为自己享用的免费午餐付出代价。
那么超市提供的“免费寄存”真的免费吗?消费者与超市形成的保管合同真的无偿保管合同吗?笔者认为,在商业营业场所,营业所得利润已包含了超市替顾客寄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因此寄存实际上是有偿的。因为在超市经营过程中,保管人员的工资、存包地点的租金及购置寄存柜的费用都属于经营费用,而所有的这些都属于成本,自然的摊进了各类商品的售价。因此,经营利润是剔除这些开支后产生的。商家正是以提供这样的“免费保管服务”,降低了监管成本和商品的失窃率,从而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最终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戏院对于观客之衣帽等物品为保管,商人为顾客保管,其报酬存于其与顾客交易之利润中。”所以无论从那方面看,这类保管合同都应该是有偿合同。根据以上分析,顾客在超市存包过程中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的寄存凭证,要求商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