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使用这一术语始于西方国家的学者。它开始只是一个学理概念。主要倡导者是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左夫,后来又为比利时的著名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皮卡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苏联e.a.鲍加特赫等著:《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权》,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这一学说在国际上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发展,逐渐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法律用语。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个词,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的意思。但我国很多学者均将上述英文词翻译成“知识产权”,现在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且在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中普遍使用。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概念,据有的专家研究和考证,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