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全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然后进行建设房屋,或自用或转租他人,从中获利。
但是现阶段,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照以上规定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