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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取暖费、节日补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包晓明

  当前,许多单位会根据季节变动、节假日安排给员工发放一些补贴、过节费,如:冬季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取暖补贴;到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时也会发放节日补贴(现金或实物),这些费用如何正确账务处理?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处理

  此类补贴、过节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会计处理按照如下规定:

   (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由规定可知,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是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五款:“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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