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2.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 在摩尔看来,“善”是不可分析和不可定义的,任何想给它下定义的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这与“是一应当”问题并不相同,后者是休谟提出的经典难题,即人们无法从事实陈述中逻辑地推演出一个价值判断。郑慧子先生在论证环境伦理的合理性时引入了“种间伦理”的概念,其逻辑起点随之由自然转换为人,从而消解了“是—应当”问题的存在。
关键词 自然主义谬误;“是—应当”问题;种间伦理
中图分类号 B561 文献标识码 A
一、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问题
在不少哲学教科书和哲学论文中,“自然主义谬误”问题和“是—应当”问题是被人们混在一起使用的,而且人们常说,如果从一个事实陈述中推出一个价值判断便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G.E.Moore)在其影响深远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明确地说:“善的就是善的”,“‘善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义的无数思想对象之一,因为这些对象是最后的术语,无论什么能下定义的,都必须参照它们来下定义”。这里不纠缠他所说的“单纯的”和“没有若干部分”是什么意思。总之,在他看来,那些试图给这个不可定义的“善”下定义的任何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这包括“自然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两类情况。“自然主义谬误往往暗指:当我们想到‘这是善的’时。我们所想到的无非是:所讨论的事物跟某一别的事物有着一确定的关系。可是,参照来给善下定义的一定事物可能是我称之为自然客体——其实公认是一经验对象的某事物——的东西,也可能是一个仅仅被推想实存于一个超感觉的实在的世界之中的客体。……第二类型的各种理论可以确切地叫做‘形而上学的’理论……”“那些由于假定善能参照一自然客体来下定义而获得广泛流传的理论;这就是我用‘自然主义伦理学’一名……所代表的那些理论。应当注意,我参照来给‘形而上学的伦理学’下定义的那种谬误是同一类的;我无非是也把它叫做自然主义谬误。”由此可见,摩尔反复论说的无非是这样一个观点:“善”无论如何都是不可定义的,只要试图给它下定义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玛丽·沃诺克(MaryWamock)的理解。她说,摩尔的目的在于强调“无论怎样试图给‘善’下定义都是错误的,试图用自然对象给善下定义尤其错误。……但是,重要的是应当注意到。这种错误就在于试图下定义,而不是特别地在于用自然对象给所谓的非自然对象下定义。……最主要的是,假定给‘善’下定义是错误的。其次才是,用一个自然对象给一个非自然对象下定义是错误的”。
由摩尔本人的论述和玛丽·沃诺克的解读可知,摩尔坚持主张“善”是单纯的、不可分析的、不可定义的概念,任何给它下定义的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这个问题跟“是一应当”问题显然是不同的。事实上,摩尔正是由此出发才提出了他的关于“善”的直觉主义理论。这种直觉主义理论引起了伦理学家的广泛争论。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引发了元伦理学研究的热潮,当然这是后话了。
二、休谟的“是一应当”问题
人们在讨论“是一应当”问题的时候。总要引用休谟《人性论》中的这段话: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者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讨论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翟振明先生在其《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Theory》一书中提到,对休谟这段论述的标准阐释,意欲揭示出在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的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一来,休谟就被理解为宣称从非道德的前提中不能推出道德论断的人。根据这种阐释,休谟倡导道德对经验科学的逻辑独立性。但是对这段论述还有迥然不同的理解。有些哲学家认为,休谟实际上要将道德话语还原到关于人性法则的陈述上去,主张道德判断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视“应当陈述”为“事实陈述”的一个子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