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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


□ 何勤华

  内容提要新中国建立前后出现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两大历史事件,对当时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造成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当我们庆祝新中国延生60周年之际,对这两大事件的发生、发展、时代背景和社会原因,以及其与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内在关系进行追溯、分析和反思,对我们更加自觉、更加稳健地建设新时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 司法改革运动 新中国法和法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中国现代法和法学发生了重大转折,从民国时期的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后尘、逐渐形成资本主义的法和法学体系,到转向为学习苏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基础,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和法学的道路。至今,这一过程已经进行了60年,其中,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经历了诸多挫折,值得我们好好地反思和总结。而在反思和总结这一过程的经验教训时,首先必须关注的就是在新中国法和法学刚起步时,中国共产党采取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两项重大决策,以及其深刻影响。鉴于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研究的薄弱与分歧,本文试图通过一些历史文献的研读,以及我们新中国的一批开国元勋对这个问题的思索,来系统地追溯一下这两大历史事件的起因和过程,并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新中国60年法和法学发展的影响,以期我们在今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稳健、更自觉。
  说到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学界首先都会想到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该指示中,我们党明确宣布:
  “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应该说,学界的上述认识是对的。该指示确实是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任务,但要求废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的要求,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只是开始时我们的要求还比较缓和,到最后,才达到了彻底否定、全盘废除的程度。早在1937年,毛泽东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就已经主张“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只是此时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范围仅限制在“束缚人民爱国运动”这一范围内。1940年,在《放手发展抗日力量,抵抗反共顽固派的进攻》一文中,毛泽东又提出了“对于一切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宣传、批评……原则上均应坚决地反抗之,均应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的立场。这里,对应坚决废除的法律、命令仍然有限制性定语:“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1949年1月4日,毛泽东针对蒋介石在“元旦文告”中提出的不要中断国民党的“宪法”和“法统”的请求,在《评战犯求和》的文章中明确回复道:国民党政府的“法统”必须打断,予以摧毁。在当月14日的《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实现和平的八项条件之中的第二、第三项。新华社在解释“废除伪法统”的内涵与实质时指出:“国民党政府的所谓‘法统’,是指国民党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国民党政府提出保留“伪法统”的要害就是企图保存反革命的势力。因此,“毛主席代表全国人民公意所宣布的这个条件的实质,就是要彻底地推翻国民党的卖国独裁的反革命统治,这就是说,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制订和建立的一切法律、典章、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等均归无效,人民完全不能承认它们。”
  正是在毛泽东的这一声明中,定下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基本态度,而指示只是把声明“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精神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进一步展开而已。遵循上述声明和指示的精神,1949年3月31日,由董必武和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名义发布的训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指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不要以为新法律尚不完全,旧法律不妨暂时应用。要知道这是阶级革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拾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的颈上吗?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可见,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乃至废除伪法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1949年2月22日的指示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摘自: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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