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性,谨防“空壳社”。东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开始广泛成立,目前已达115家,并有加快发展的态势。但由于一些合作社的办社目的不明确,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名不副实的“空壳社”。这些合作社虽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但提供的登记材料却严重失真,没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弄虚作假,会员数量及构成与实际不符,组织机构、章程、财务管理不健全,不具备正常的开业条件。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性,慎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尽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合作意识淡薄,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部分合作社合作意识淡薄,会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社管理层没有从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为社员服务的意识较差。有的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不纯,更有甚者还存在着乱收会员会费、增加会员各种费用支出、挤占会员贷款的问题。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社员对许多重大决策不知情,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很难起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合作社章程制订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在日常管理中正常发挥作用;财务管理不健全,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滞后,业务人员缺乏,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不能完全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欠缺,导致经营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盈利模式和盈余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乱,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随意性大,不能按成员的出资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损害了社员的利益,严重挫伤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上述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受到影响,这必将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信贷风险。
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从我们对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情况看,存在着部分合作社挤占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如某养鹿合作社,前身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在前些年套取银行贷款后,养鸭产业化为乌有,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养鹿合作社,而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呆死账。该合作社现已取得部分银行贷款,还要银行增加信贷支持。我们调查中发现,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挤占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面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也要审慎发放贷款。一要做好贷前调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对成立的合法性、运作的合规性、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二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不给予贷款。三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审核,只对符合条件又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给予贷款支持。四要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五要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以点带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辽源银监分局东丰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