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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条例》即将出台


□ 阿 果

  
  事件报道
  
  中意合作项目——中国残疾人康复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
  2008年4月1日至2日,中意合作项目——中国残疾人康复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意大利共和国外交部、国际管理组织共同召开。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国际管理组织国际技术专家吴奔龙、意大利驻华使馆项目官员莉迪亚出席会议,意大利社区康复和立法方面的专家、教育部法制办、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中国残联康复部、维权部、国际部的负责同志,和来自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以及北京、山西、江苏、广东、常州等省市残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和国际管理组织国际技术专家吴奔龙分别代表中意两方致辞。程凯副理事长在致辞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康复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残疾人康复事业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已使13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在残疾人康复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虽然部分省市在残疾人康复政策和法制建设方面有了一定的探索,但尚没有出台保障残疾人康复的国家级法律法规。意大利残疾人康复法律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在残疾人康复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相信通过中意合作项目实施,会进一步推动两国在残疾人康复立法方面的交流,为中国残疾人康复立法走出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并为双方在更深层次、更广泛领域的合作奠定基础。中国残联将会同卫生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认真回顾和总结20多年来中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验,汲取国际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各类残疾人、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面向基层和社区,做好残疾康复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国际管理组织国际技术专家吴奔龙在致辞中表示,残疾人康复立法项目是中意合作项目7个子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相信在双方强有力的合作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会加快中国残疾人康复立法总体进程。
  在研讨会上,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中国残联维权部先后介绍了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立法情况以及《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情况;意大利专家介绍了意大利残疾人康复立法的情况;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赵悌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敬分别就残疾人康复立法问题作专题研究报告;广东省残联介绍了广东省制定学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的有关情况。与会代表围绕残疾人康复立法展开讨论,介绍经验,交流看法。
  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尤红在会议总结中指出:研讨会后,要着手成立《残疾人康复条例》制定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康复立法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相关责任,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不同地区的调查研究工作。
  
  关键人语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根据录音整理)
  
  关于制定残疾人康复立法的必要性和几点建议
  中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实践先于立法,康复工作的实践内涵比康复立法更丰富,路走得相当远。也就是说,现在康复工作立法滞后于康复实践。实际上我们从“八五”五年纲要开始,残疾人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和早期干预,比如我们的聋儿康复、儿麻后遗症矫治手术,从一开始就把残疾人儿童的康复作为优先抢救性的领域,并一开始就把社区康复的理念引入到康复工作中来。通过2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以家庭邻里为依托的中国特色的康复服务体系,但是我们国家的残疾人康复医学依然处在继续积累和提高水平的阶段,换句话讲,还在初步阶段。受益人群和残疾人实际康复需要量的差距非常大。虽然中央政府在2002年就提出了要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和安排。但8300多万残疾人最少60%具有现实康复需求,不包括潜在的需求,如果加上潜在的,我想绝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我们已经做了20年的工作,才有1300万残疾人获得康复的机会。这个差距太明显了,8300万和1300万之比。潜在的需求远远大于现在我们所提供的需求,这是大家的共识。我们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从量到质有相当大的一个空间需要去推动去充实。就总体而言,各类康复机构,包括残联所属的、卫生部门的三级甲等、二级甲等医院大部分都建立了康复科或康复中心,总体来讲,各类康复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康复人才的培养和准入,康复服务的标准以及我们针对社区康复开展服务的规范,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推动。特别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到现在我们医疗康复服务的项目,其他的物理、工程、心理的都还没算,还没真正意义上被纳入医疗制度性的保障,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康复医疗服务主要还依靠需求者个人与家庭买单和政府一些临时性的救助来解决需求问题。要想解决以上一系列的问题,根本要靠制度涉及和法律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十一五”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纲要,把残疾人康复立法作为“十一五”期间配合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制定的重要的制度安排。所以中意康复立法项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被高度重视和顺利推进。
摘自:中国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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