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某公司工作的沈女士决定在孩子寒假期间休年假,陪孩子出去旅游。沈女士在目前的单位已经工作了7年的时间,再加上此前在另一家单位工作的4年时间,沈女士认为自己这次够“带薪休假10天”的条件了。结果单位告知她,带薪休假时间只能以在本单位的社保缴费年限来确定,她现在只有7年的工龄,还不够休10天假的条件。那么,沈女士原来工作的4年时间能否累计为工作年限?
A: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