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目标,并做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等部署。实现这些目标,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尤其是农村残疾人。如何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提高农村残疾人生活水平是重中之重。2006年“全国助残日”,召开“济南市首届农村残疾人进城务工洽谈会”,参会20余家企业与200余名农村残疾人达成用工意向,两年前,商河县组织32名农村残疾人劳务输出到淄博市早春集团,工资稳定,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及家属非常满意。实践表明,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是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的意义
(一)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显示,济南部分地区农民转移劳务收入已占当地农民纯收入的50%。2002年至2004年,两年间农民劳务收入就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在城乡间转移就业对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效果十分明显。
1998年以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长8.6%,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长只有4.3%。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严重制约着小康社会全面建设。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把小城镇建设同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小城镇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必将有力推动小城镇建设的步伐。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
新农村建设以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既可有效提高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又可将城市先进生产技术、管理理念带入农村,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文明和谐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残疾人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要充分实现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小康,经济上达到小康是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全面建设小康只能是“无源之水”,因而,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是农村残疾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农村残疾人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的现实可能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转移提供现实可能。
受经济格局影响,我国劳动力资源存在着严重不平衡,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流向是由落后的人口密集地区向中心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就业结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企业劳动力短缺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经济发达地区。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产品竞争比较激烈的制鞋、玩具制造、电子装配、服装加工、塑料制品加工等行业。
因工资缺乏吸引力、用工不规范、人口老龄化原因,使中心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促使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必然。部分地区企业招不到工,缺的不是技工,而是普通劳动力。从一定程度上说,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对企业来说更具有优势。农村残疾人文化素质偏低,而劳动密集型行业对文化素质要求不高,健全人因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等原因不愿在这些企业工作,而就业难使残疾人对待工作岗位格外珍惜,在工作中往往比健全人更专注,也更容易被企业认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企业对残疾人在就业岗位、生活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使农村残疾人愿意在企业工作。劳动力在局部区域、行业短缺及残疾人自身要求,使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成为现实。
(二)健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为转移提供了制度的可能。
《残疾人保障法》以立法形式规范了残疾人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随着时代发展,国家把建立健全立法保障,细化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有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作为今后立法工作重点,确立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残疾人就业条例》,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行政规章,规范残疾人就业工作。同时,国家大力加强司法保障、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侵害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和制裁,对违犯行政法规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政府还通过税收、基金、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刺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加对残疾人就业各环节的支持,实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的形成与完善,为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
三、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