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古代及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德法兼治的治国理念及经验总结,认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既是对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又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的模式。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中外治国经验
[中图分类号] D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6-0018-03
治国,从它的基本含义来看,指的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引导公民有序、有控、有规范地进行各种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治国既需要强制,又需要协调;既要加强法律建设,又要加强道德建设。前者的功能主要是法治,后者的功能主要是德治,二者结合越紧,就越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以德治国思想是对传统德治思想的批判吸收
中华民族有着5千年的文化积淀,道德历来就是人们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从原始社会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传统的德治思想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伦理道德体系,为我国传统治国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早在原始社会,我们的祖先就懂得用道德来调节人们的关系。相传,“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此至德之隆也。”[1]这样的记载,虽难免有史学家溢美之嫌,但多少反映了我国原始社会时期已经有了道德的萌芽。到了尧舜时代,出现了“禅让”之举,而决定禅让是以道德高尚为条件的。尧禅位于舜,就是因为舜有高尚的德行。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的争鸣促进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发展。孔子尊崇尧、舜、禹、周公等人物,倡导“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在孔子看来,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孔子的这一认识,揭示出了德治的独特作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唐太宗李世民继承了前代的德治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
我国历史上传统德治思想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在君权神授体制下,标榜德治其实是对君主个人及整个官僚阶层的道德尊崇。德治思想中所主张的“以民为本”其实并未赋予民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传统德治思想对君主道德行为的尊崇,对庶民的道德教化,极容易使人产生“君临天下”的看法,最后形成积淀深厚的封建皇权意识、人治思想,而正是这种意识和思想阻碍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就此而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相冲突的。
西方伦理道德思想,主要是指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构建起来的西方资产阶级伦理道德思想。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根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配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西方伦理道德思想中主张个性的伦理价值观强调个人的自主自立,强调自己选择,自己决定,自己设计和自己创造的生存方式,这种价值观促进了西方的思想启蒙和市场发育,使竞争、冒险等成为西方资产阶级伦理道德中的突出因素。但这种伦理价值观在经济生活中过分强调个人经济行为自由,反对政府的过分干预,使得这种观点发展到后来,其消极作用日益明显,是造成资本主义社会许多弊病的重要根源。社会主义道德思想的基础是集体主义,我们要同形形色色的个人利己主义作斗争,同时也应该重视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功利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导向,在本质上是利己主义的,由此衍生出“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和无节制追求物质消费的享乐主义人生观,但是其中正视个人利益追求的正当性,肯定合理谋利的精神,与我国所倡导的一些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相近的。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倡导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和分配公正观念,维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公平的含义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贯彻正义公平原则,既能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又能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最终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
二、中国历史传统上的人治、德治与法治
人治形成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上,法治、德治、人治作为治国模式,都曾经出现和适用过。在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既看到了统治者和劳动人民之间的根本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巨大,所以提出了一套调和阶级矛盾的比较细致和有所让步的统治方法,想通过一些改良的办法和道德感化的手段来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但儒家德治思想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过分夸大君主的个人作用,把君主的个人意志置于劳动人民之上,劳动人民只能附首听从这种特殊人物道德力量的支配。到了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天下趋合,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富国强兵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直接目的,所以,法家特别强调法的威严。但是,法家法治思想中,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原则,但却从未谈过君主的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君主而言,法律只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