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社会正义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作为目的自身的人的全面发展。而以往的历史哲学,包括中国传统德性思维的人本理想,以及西方近代以来的制度理性思维,大凡都以抽象人性论的先验预设为前提,表面上把某些个人及其思想、动机和目的抬高到历史本体的地位,但实质上却造成现实具体的人的历史空场。所以,每每是见神不见人、见物不见人、见钱不见人。只有扬弃关于人的一切异化,让人真正回归现实生活的此在,社会正义理想的最终价值目的才能实现。
关键词 人本理想 社会正义 异化扬弃 价值目的
〔中图分类号〕B82;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2-0020-09
文明的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全面发展。而不同的社会发展理论,由于对于人的本质、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以及人与自然、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必然在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和人的本质力量发挥作用的过程等问题的认识上主张也不同。而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对于社会正义与人的历史地位的关系的理解问题。
在人类认识史上,对于人的认识,以及人的本质和人的历史地位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的认识、主张和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但是,总的来说,在唯物史观产生以前,以往的社会历史理论,即使富含人本思想的理论学说,也大凡都是从抽象人性论的先验预设出发,甚至以人性异化为代价,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诉诸于上帝、神、制度理性等等外在或先验的东西。
唯物史观则明确主张,只有扬弃关于人的所有异化,使人真正成为人自身,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因此,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关键就成为人的异化扬弃的问题。
一、西方哲学的正义认知中的人本觉悟及其困惑
1、古代本体思维中人被自然和上帝双重遮蔽
作为西方理性主义思维传统源头的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基本上都是自然哲学家),一开始就把思维的兴奋点集中在人以外的对象世界,即自然界,并用宇宙构成论的分析思维方法,以究根穷理的形而上学玄思的方式进行终极发问,试图揭示构成宇宙万物的终极原因的“始基”,由此形成了自然理性的传统,奠定了古代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维的基础。
按照这种思维传统,即使希腊第二期哲学家们开始研究人事,诸如对于人以及人类社会,包括社会正义、中道等等的研究,照样采取像研究自然界那样的对象性思维,用主谓宾式的陈述句形式表达。为此,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界定为勇敢和不撒谎,柏拉图把人界定为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①等等,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人生社会的事理情理和道理,自然包括人性和社会正义在内,当然应该遵循外在超验的物理、天理和命理。
* 基金项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4C003Z);陕西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07JK141)
① 史称柏拉图的鹅。
到了中世纪,这种规范一切的物理、天理和命理,集中体现到全能的上帝身上,由此形成了影响旷日持久的上帝一元论的神本思维。奥古斯丁坚定基督教哲学的立场,主张异教绝不会有比追求和热爱智慧的基督教提供更好的解决诸如社会正义等人生问题的方案。他坚定地认为,研究哲学就是为了获得幸福,而上帝则给人指向幸福之路,因而,只有遵循基督救世主所指引和给出的道路,人才能获得幸福,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等。奥古斯丁认为至福是一切哲学活动的目标,基督教的信仰和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条达到至福的惟一的、最好的道路。坚信信仰先于理性,原因在于如果没有信仰,理性就无力达到自己的目标——幸福,更无法实现社会正义。人们只要坚定上帝存在的毋容置疑性和上帝全能的信仰,严格地按照这一先验正确的大前提进行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的三段式的推理,人生此在的一切真谛,当然包括人性和社会正义在内,都不假外求了。这种把人生此岸的幸福和秩序等现实问题,交给彼岸的神去安排和仲裁,自然是见神而不见人的神本思维。
2、超越自然和神本后人的理性回归和感性丢失
十六、十七世纪以降,欧洲的人文主义、自然科学两场运动的思想方法,实现了西方思想以人的思维认识为中心的认识论转向,从而超越了以自然和上帝为中心的本体论思维。但是,由于这两场运动的精神宗旨不同,也造成了西方近代生活世界的世界观和自然科学的世界观的分化,惟其如此,使刚刚从自然和上帝的束缚中摆脱出来的人,又面临被科学理性和感性快乐的双重遮蔽。
作为近代自然科学运动开先河者伽利略,用数学化、理想化研究自然的方法,奠定了近代哲学的科学理性精神的基础。他主张,“在这个世界中的对象不是单个地、不完全地、仿佛偶然地被我们获知的,而是通过一种理性的、连贯的统一的方法被我们认识的,随着对这种方法的不断运用,我们最终能彻底认识这里的一切对象的自在的本身。”(注: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6页。)“他发现了数学的自然、方法的理念,他是无数物理学的发现和发现者的先驱。伽利略发现一直被称之为因果规律的东西,即‘真正的’(被理想化和数学化了的)世界的‘先天的形式’,‘精确的规律性的规律’,按照这种形式和规律,在‘自然’(被理想化了的自然)中所发现的一切事件都必定服从于精确的规律。所有这一切都既是发现又是掩盖,以致我们现在把它们当作不言自喻的真理。”(注: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转引自倪梁康:《自识与反思》,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页。)至此,人的一切当然要符合科学理性原则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信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