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近代契约文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7—0105—03
一、契约文书的发展历程
契约的出现,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时代,它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断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周礼》记载了傅别、质剂两种书面契约,而且有专门的官员“司约”“司盟”负责收藏诸侯与民间的盟约与约契。秦汉时期,田房契约已初具规模。东汉以后,纸张应用到契约文书中,逐渐取代青铜、竹木,成为契约文书的唯一介质。东晋王朝创立契税之制,官府在已纳税的契约文书上钤盖官印,这种契约文书称为红契。红契是完备的法律文件,为合法契约。民间未钤印的契约为“白契”,“隐不告官,谓之白契”。隋唐时出现了便于人们模仿的契约“样文”,这种作法使各地契约格式有了统一的可能。到了北宋时期,正式建立了印契制度、税契制度,出现了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称“官契”,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俗称“草契”,宋代以后,为了防止经手税契的官僚胥吏贪污中饱,规定将税契的收据粘连契约之后,此即契尾之制。
明清两代,契约文书日益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一些地方大量印卖具有统一规式的官板契纸样文,令用户填写,对民间使用土地契约起到了普及的作用。这时候的传统契约文书的种类也日趋繁多,就交易形式而言,主要有买卖、典当、租佃等,从买卖对象上说,又有卖田文契、卖地文契、卖屋基地文契、卖园文契等,其他则还涉及活卖契、绝卖契、找贴契、契尾、田单、推单等这些具有不同形式、内容的契约与相关文书。民国成立以后,土地买卖的制度渐趋完善,契约也日趋沿革和规范,出现了官方统一印制的买契,取代了官契。同时,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渗入,封建契约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合意”契约转变,从传统的惯习成为明确的法律行为,中国由此进入现代契约化时代。
二、契约文书的研究现状
关于历代契证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史学界诸位前辈与同仁论著颇丰。最早可见为1644年清代佚名所辑的《安徽歙县地契汇编》,而在近代,由于时局动荡,社会变迁激烈,关于地契研究的时间和条件都不允许,仅仅有为数不多的地契资料与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此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对于民事习惯中的契约等做了详尽的调查与分类整理。中国学者在这方面承前启后、颇有建树的当属傅衣凌先生,他早在1939年于福建永安县发现了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百余件,20世纪40年代进行了整理研究,撰写了《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并以此为基础著成《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一书,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一条新路子,其特点是重视对民间文书、碑刻、乡规民俗等的搜集和使用,把对地方社会的细部研究与整体社会研究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重要流派。
二战前,由日本学者所进行的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多数是为了在台湾以及中国东北(满洲)推行殖民地统治,但直接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也带有研究学问的使命,所以他们的研究成果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台湾私法》(1909-1911)和《满洲旧惯例调查报告书》(1913-1915)。这两本书都是按契约类型分章系统地论述了自清代以来到中华民国为止的两个地区的法律惯例,并且以附录形式收录了大量的清代契约文书。在此基础上,结合后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中收集的一些地契资料,由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编为《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日本学者对此也著作颇丰,仁井田陛搜集了大量田契,并以田契为中心做了较系统的研究,著成了《中国法制史研究》。日本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曾编有《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一书。日本学者矢野春隆所作的《华北地契制度的研究》一书也对华北的契约的沿革、种类、性质以及契税制度等进行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