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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民族问题,因此,必须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下的有些配套法律与政策已经显示出某种不适应性,有及时渐进微调完善的必要,否则任其发展会严重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进而影响中华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国家的安全统一。
  
  一、国际上处理民族问题的两大模式
  
  国际上处理民族问题有两大主要模式,即前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和美国的民族融合模式。
  前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建立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之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国家意志”与“民族诉求”之间以“分权”的方式作出制度安排。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将“民族”与“地域”直接联系起来,其优势与风险也是一体化的。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政策失误使这种制度中的负面效应不断放大,即共同体意识、国家认同较为淡薄,民族意识和地域认同较为突出,在前苏联演变成一种带有“向国家挑战”意味的自治,这是导致苏联后来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既是一个移民大国,也是一个多种族、多民族的国家。美国国内各民族享有基于宪法规定的平等的个人权利与义务即国民资格与待遇,作为一个群体的少数民族不能要求特殊权利(印第安人保有少量特权),各民族文化可以在统一的美利坚国家认同下得到保护与发展,但各民族成员对其权利的要求不能违背构建美国公民国家的目标。在这种民族政策的大框架下,尽管在美国仍时有民族问题发生,但总体上而言,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美国国内民族问题没有上升到影响美利坚民族认同和国家统一的程度。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关法律与政策需要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需要配套和灵活落实。中国目前已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是《自治条例》和《补充规定》、《变通规定》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一是自治条例滞后。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全面调整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文件。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五大自治区和许多民族自治县没有制定自治条例。二是《变通规定》、《补充规定》没有用足用活。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不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决定,照抄、照搬、照办的多,有针对性地作出变通规定的少。
  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帮助少数民族及其地区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这些措施在实践上总体是成功的,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拥护和欢迎。但是,这些照顾和优惠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和不良倾向。
  表现之一是区别地对待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可能使少数民族难以形成公民身份认同,久而久之还会形成少数民族特殊公民的思想和意识。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也为了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我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区别对待多数民族即汉民族与少数民族的政策,如,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一个以上孩子的政策,而汉族夫妇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学生高考时可以加分等。
  表现之二是对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政策被片面执行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实行本民族语言单语教学,认为这样才算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文化,这是片面的,最近几年才逐渐推广普通话和民族语言双语教学。这样,在目前的少数民族地区很多人连用普通话写的书和文章,用普通话播的电视和广播都看不懂、听不懂,严重影响他们对中华民族和共同国家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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