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庆民来信问:2006年,我家的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了4亩,剩余2亩。2007年,政府将我家人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我家仍在原地居住,家人都没有工作,想继续耕种剩余的2亩承包地,可村委会不同意,硬是把剩余的2亩地强行收回了。请问,村委会这样做对吗?
编辑部答: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所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内出现特殊情形的,发包方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或收回,这里的“特殊情形”就包括承包人居住地与身份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村委会要强行收回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户全家已经迁入到了设区的市;二是承包方全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
虽然你全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居住在原地,而非迁入到了“设区的市”,这与上述第3款的规定并不相符,所以你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无权单方收回。由于村委会强行收回承包地会发生纠纷,你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能否重新分配去世村民的承包地?
读者李主任:我是北京密云某村村委会主任。最近几年,我村因地少人多,有部分新结婚及新出生的婴儿未能得到承包土地。他们反映,村里这几年去世了几位村民,村委会应当考虑将近年来已故村民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分配。请问,村委会能否重新分配去世村民的承包地?
编辑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
我能否继承叔叔的财产?
读者李华问:我叔叔一直未娶,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养女出嫁后,叔叔一直由我们照顾。最近叔叔病故。作为侄子,我们能否继承叔叔的遗产?
编辑部答:你叔叔与养女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养女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作为侄子,你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你叔叔的遗产。你们在叔叔生前对其生活给予较多的照顾和接济,可按《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之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土地用途?
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南关村村民问:我村是一个有3 000多村民,但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子,然而村委会却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300亩耕地以每年54万元的租金租给了一家公司,后来村委会许诺每年的租金全部分给村民,这才得到了村民的同意。再后来村委会又打着“建设新农村”的旗号,把大批土地卖出让人盖房子。村委会是否有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决定土地的用途?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法处答:上述情况其实是有关农用地转用的例子。村委会没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也就没有权力将村里耕地租给公司,更不应该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农用地转用,就连县级和市级政府也没有这个权力,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拥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南关村村委会的上述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当然,村民只有耕地的使用权,就算村民同意更改耕地的用途,也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行,否则也属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