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是一个包含众多生产环节的复杂过程,许多环节不适合分户经营,否则会影响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一家一户既缺乏获得市场信息的有效渠道,又缺乏对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生产往往靠运气。一些农民认为,“市场经济,全是运气,碰着了就哈哈笑,碰不着就上吊”。这种生产的盲目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从管理的角度看,由于每家每户作为一个生产单位,都必须考虑产、供、销的问题,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核算问题,这就会花费更多的成本。因此,需要有一种专门的组织来实施经常性的统一指导。
    第二,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减小市场风险的需要。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和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把一些每家每户共同的重复性的生产环节分离出来,变成专业的社会服务性产业。这种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同时,农产品已由从前的国家统管、包销定价,变为随行就市,价格上下波动。这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风险越来越大,客观上需要一种社会化服务。
    第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广科学技术的要求。分户经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常出现矛盾,一家一户难以承受购买先进生产工具和技术的费用。即使购买了利用率也不高。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都要求建立健全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家庭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矛盾的需要。家庭经营是适合中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但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看,在保持家庭经营这个基本经营组织形式的同时,必须积极组织农业社会化生产,把家庭经营纳入到社会化生产的轨道上来,这就需要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过程中,建立起沟通家庭经营和社会化生产之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应该看到,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对社会化服务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在家庭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之后,也仍然存在大量的单个经营单位办不到或办不起来、即使办起来也不经济的事情。因此,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是农业生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一环,而且也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
    我们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为农业直接生产者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组织体系,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是现有的我国农村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农民自己组织建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三是由工商企业建立的农业服务组织,四是由政府建立的农业服务组织。这四种组织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构成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第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农户生产经营服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覆盖面广,几乎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都是其成员;社区服务的综合性强,服务的范围可以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建材、运输各行业以及供产销各环节。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非市场化,为农户提供的供、产、销等服务,收费比较低廉,因此,社区集体组织还具有服务成本低的优点。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统一购销服务,即由集体统一为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为农户销售产品等,以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统一作业服务,包括机耕、机播等;统一进行公益事业服务,即由集体投资和组织社区内的公益性建设,促进农村社会进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大多是无偿或低收费的,大部分服务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主要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实力。二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经济主体只有组织联合起来,才能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二,积极发展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解决进入市场的种种困难,自愿组织起来,在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方面进行合作和自我服务。由于这种组织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服务的利益共同体,因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类组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加快生产专业化,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等方面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看到,这些组织多数还不规范,法律地位还不明确,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的民间合作服务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还未理顺,特别是一些规模大、经营好的服务组织受行政干预过多,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影响了这些组织的活力。为了发挥民间合作组织的作用,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快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民间合作组织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加快发展,关键在于它能否真正反映农民的愿望,代表农民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行规范化建设,将组织和成员的责、权、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二是强化对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扶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民间合作组织的自主权,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扶持民间合作组织的成长、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