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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异同点探析


□ 贾洪鹏 王 涛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在敢“闯”、敢“试”的过程中,成功与失误同在,利益与风险并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但往往很难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无法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行为是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因此,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对遏制玩忽职守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对我们准确地打击玩忽职守犯罪提出了新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就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异同,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侵犯的刑法罪名。具体说,玩忽职守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相同点
  
  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也包含有主观上的故意犯罪。工作失误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不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有相似之处,两者都不希望重大损失事件的发生,对发生重大损失虽然也料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自信不出问题。
  (二)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都能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在工作中有人认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小,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但是,损失数额大小并不是区分二者界限的标志,某些时候工作失误也能达到或超过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
  (三)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由于涉及领域广,范围宽,要求的专业性强,两者都带有极强的行业特点,许多工作的操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行使,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技术要求非一般人所熟悉和掌握。这些共同的特征,容易把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相互混淆,从而给辩别真伪带来困难。
  
  三、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他们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主观方面的不同
  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对履行职责的不满,采用消极的、不作为的态度对待工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因为,在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职责,明知会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却持放任态度,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在过失犯罪方面,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工作失误情况下,行为人表现出一种积极履行工作的态度,虽然在客观上也有履行不正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勿庸讳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发生前人所没有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工作往往是过去所未实践的新领域。作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只能
  “摸着石头过河”,只有大胆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路子,但在实践中,有的因受客观条件和自身素质的限制,往往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这种失误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而是由于缺乏经验,因而失误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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