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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业服务遭遇公用事业服务


□ 王占强

  广大业主构成城市群众的主体,没有了物业管理的和谐稳定,谈何社区和谐和社会稳定?因此,构建和谐就必须纠正目前这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方式。
  
  应对策略
  
  鉴于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必须向最终用户(业主)收取有关费用,严禁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政策应设立罚则,对于不法行为者给予严厉制裁,坚决地打破垄断。
  有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可能说,现在有些小区做不到入户收费怎么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可以加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早日实现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这属于为自己谋福利的份内之事。当然,在改造完成之前,公用事业单位可能发现自行抄表收费成本太高。那么,也完全可以采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但是,这种委托不应再是霸王式委托。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有关费用的,须事先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 不论采取哪种收费方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都应承担跑、冒、滴、漏等损耗引起的费用,不得将该费用以任何方式分摊到业主身上。跑、冒、滴、漏等损耗早已核算在成本之内,理应由供应单位承担。如果再分摊到业主身上就属于重复收费了。
  4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关于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以及《电力法》相关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
  5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和事故处置作业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6 专门设立水、电、气、热等服务收赞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物业管理矛盾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实际上很多比较难解决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本文探讨的问题即是一例。因此,推动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各部门备单位齐心胁力,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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