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集中出现,是我国近10年来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努力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完成国有企业劳动结构的调整,不仅仅是顺利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关键,而且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统计,2000年全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只有35.4%,一些地方主要是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到20%。同时,我国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改革还远远没有结束,企业重组、改制和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虽然目前下岗职工的增量已趋减缓,但随着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改革的深入,今后还将有一部分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是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尖锐。我国农村每年新增劳动力约1000万人,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300万左右,而2000年底城镇已有571万人登记失业,2000年底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有657万。此外,每年还有200多万大中专毕业生、约有几十万复员转业军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精减下来的人员。粗略估计,城市每年的劳动力供给将超过2500万。而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增长速度,每年大约提供700万个非农就业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
    二是下岗职工年龄普遍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属于就业弱势群体。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下岗职工中35岁以上的约占62%,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3%,女工约占45%。这就加大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度。
    三是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社区服务,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是目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主要途径。而下岗职工到这些领域就业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失去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在许多地区,与其说就业岗位难找,不如说“有各种保险待遇”的岗位难找。再加上部分下岗职工就业观念陈旧,使下岗职工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和非公有制领域就业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四是难以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各种债务,导致下岗职工不愿出培训中心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也是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包括拖欠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等。由于现有下岗职工多数分布在困难企业,而经济补偿和清理债务所需的资金数额又十分巨大,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各项债务,致使下岗职工不能尽早出中心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目前广泛存在的“隐性就业”现象。
    五是一些地区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力,再就业工作缺乏相互配套的制度保证。如:用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经费投入太少,而且缺乏固定的渠道和制度上的保证;在下岗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型企业以及组织起来开办经济实体方面,没有金融信贷方面的制度支持,小额贷款这种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行之有效的做法很难普遍推行;对雇用下岗职工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在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工商、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机制。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需要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各个层次上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一,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就业问题是整个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必须通过贯彻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以保证就业总量的扩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着力抓住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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