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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农村地区低离婚损害赔偿率问题


□ 牟 新

  [摘要] 本文针对农村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率低,应赔而不赔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寻找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并进行分析,进而指出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妇女权益的具体对策和根本对策。
  [关键词] 中国农村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
  
  一、问题之提出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构建和谐家庭。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种种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之初的31万件逐年递增,到二十世纪末已达到120.15万件”。在离婚大潮中广大农村地区也被其席卷。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影响,农村妇女在离婚时各方面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面对这样的状况,研究和关注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尤其是立法者所应值得注意的一个焦点。
  那么,农村离婚妇女的各项权益的实际保护状况到底如何呢?带着这一问题,南师大法学院0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部分同学进行了一次旨在调查江苏地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此次调查精心准备历时一个多月,大家多次深入基层,得到了大量真实可靠的一手资料。
  综合所学知识和调查资料,我所选取的角度是对江苏农村地区离婚案件中低损害赔偿率这一现象进行思考与分析,并找出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调查之现状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极少附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以调查所在地江苏仪征市陈集镇和刘集镇为例,在离婚原因中因外遇而导致离婚的占调查案件总数的11.98%;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13.82%;故共有约25.80%的离婚案件是属于法定的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而实际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仅占调查案件总数的0.92%,与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之比为28:1。如此悬殊的比值反映出的问题耐人寻味,在低离婚损害赔偿率面前,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实在令人忧虑。
  
  三、调查数据之分析
  
  造成农村地区离婚损害赔偿超低的原因具体有哪些?下面试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举证难
  要证明自己是受害方,必须那出证据。但是在农村很多妇女虽然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往往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举证,从而使赔偿请求化为泡影。举证难具体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责任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意味着婚姻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担负起举证的责任。然而亲属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秘密性,受害方往往难以举出有力的证据。在农村,由于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均低于男性,在发生婚外恋或家庭暴力是,女方往往无力举证。因此丧失了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机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目前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诉讼中若想引用上述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这是造成举证难的第一个原因。
  2、举证环节上: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事实。它是原告实现自己诉讼请求的基本依据,又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的基础。它制约着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举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的行为。在农村地区,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就要进行证据的搜集,但妇女往往在这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现在的中国农村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很多村、镇往往只由一个或几个姓氏的大家族所组成(他们所居住的村镇也往往以姓氏来命名),由于错综复杂的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村落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世界。生活于其中的村民们往往具有较为浓厚的宗族意识,在处理问题时首先会从本村、本家族的角度出发。尤其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他们下意识地认为这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政策、法律的规定联系不大。基于此种现状农村妇女离婚时若想从邻居处得到帮助,许诺充当她的证人是有重重阻力的。邻居很可能不愿干涉别人的“家务事”或受到男方的警告而不愿为离婚案件做证。此时如果男方又矢口否认,那举证过程可谓是举步惟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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