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一些媒体报道看,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对其代表职务的处置,有的由相关人大常委会罢免,有的则是自行辞职。有人指出,作为一种惩戒措施,人大常委会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可以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准予辞职让其逃避惩戒不妥
为什么同是违法违纪,其代表职务有的是罢免,有的则是接受辞职?笔者知道,因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相关的人大常委会罢免也好,接受辞职也好,都是有法可依的。但笔者以为,依法终止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资格应采用惩戒措施,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应该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闲置罢免代表的法律规定不用,对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轻易准予辞职,让其逃避惩戒,实属不妥。
对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资格处置问题,代表法、选举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涉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如果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暂不清楚,也不应急于接受辞职,应该待事实核查清楚后再依法处置。
对代表的罢免,是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