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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知假打假不行


□ 向 明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提出了明确的原则意见: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作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面对制假售假厂商时,注定处于弱势和不对等的地位,所以才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非保护制假售假者权益之说。故上述规定的出台,除非建立在市场秩序良好,假冒伪劣不再泛滥,且假冒侵权行为均会遭到“重典”惩处的经济环境中。否则,必然出现“令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荒唐局面。
如果地方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反而要求“不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与经营“欺诈”行为做斗争,与现有的国情不符。
我国现阶段分散的企业状况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以致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其次,法律法规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的保护主义倾向,又成为假冒伪劣日益猖獗的催化剂。
事实上,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不少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奖励等。既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实行有奖活动,为何对“知假买假”的打假者,就不能实行“退一赔一”的经济补偿?



摘自: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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