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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 李迎春

  李迎春,资深劳动法专家,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等书。
  目前,实习经历在应届毕业生求职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实习生的权益维护凸显出不少真空地带。以下三位主人公在实习中就遭遇了三类典型纠纷,他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1“廉价劳动力”的尴尬
  
  林玲是一名做客服的实习生。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活,甚至感觉比正式员工干得还要多。实习生几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津贴也少得可怜,并且公司还会将实习学生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学校,学校的说法是作为实习生的管理费。林玲和同学们觉得很委屈,实习生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护吗?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吗?学校收取一部分实习津贴的理由合法吗?
  而他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维权提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里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未将实习生包含在内,因此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是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也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 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本案中实习单位安排实习生天天加班本来就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习生“加班工资”做出规定,但从保护实习生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比照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加班报酬。学校是学生实习的组织者,学校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辅导,应当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学校将实习生一部分实习报酬当作管理费收取,无合法依据,侵犯了实习生的权利。林玲和同学们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2实习违约,培训费该不该赔?
  
  小王是机械系大四学生,他和同专业 10名同学一起到某外贸公司实习。实习前,公司承诺可以送他们到国外培训 8个月,并与大家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在协议中没有就培训具体内容做出约定。
  小王和同学们到了国外后,发现这个所谓的培训竟然只是做搬运、清扫等杂活,而待遇也和出国劳务的民工相差无几,原先说好的 8个月的培训期也缩水成了只有 3个月。
  结束了国外“培训”回到国内,小王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了,于是向公司提出结束实习。而公司领导表示,由于小王参加了该公司的出国培训,一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现在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实习,又不愿在实习结束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决定要回这笔培训费。小王觉得十分冤枉:“公司当时明明承诺培训是免费的,我们在国外从事苦力工作时都没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现在公司竟然向我要培训费,真是恶人先告状。
  ”
  [维权提示]
  工作场所进行一定实际操作,以获取相应的工作经验,而不是去实习单位接受所谓的“培训”。小王所在的公司显然是以“出国培训”为幌子,实质上是从事劳务输出,小王和同学们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在小王回国后向小王追索所谓的“培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说,即使公司的“培训”合法正当,作为实习生要求提前结束实习,这也是实习生的自由,公司不能强行“留人”,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也无义务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 3实习受伤,学校、企业谁埋单?
  
  三个月前,学化学专业的小陈经学校推荐到一家化工设备公司实习。第一份工作是到一线车间观摩实习,一天在生产线上他独自操作时受了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为了协商赔偿的事,小陈和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陈一纸诉状将学校和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17万余元。
摘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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