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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李巧毅

  摘 要: 合法设立的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独立承担,与股东无关,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股东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甚至注销后都有可能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文章着重研究股东在公司注销后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以及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 公司注销 注销公司股东 债权人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 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09)02-0044-03
  
  合法设立的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独立承担,与股东无关。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内涵之一。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依法清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人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如果公司债权人以依法被注销的公司或其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或查明后驳回起诉。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也存在一些即使清算也难以发现的隐性债务在企业被注销后才引发的诉讼,如果公司债务还坚持随公司的注销而消灭的原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度的设计既要坚持鼓励投资的价值目标,也要坚持公平的价值目标,这时公司债务可能要由股东来承担。本文拟分析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主要情形。
  
  一、公司设立时有瑕疵的情形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必须是合法设立的。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不按照规定设立公司的现象并非罕见,其中最突出的是虚假出资,有时甚至出点中介费给中介机构就能成功注册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当然也有基于申请与审批的疏忽而致使公司在明显欠缺设立要件的情况下而被核准注册的。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看,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责任有规定,但涉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只有瑕疵出资这方面的规定。概括来说,因瑕疵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司发起人未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缴纳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不符合公司其他条件的,公司设立无效,应撤销公司登记,自始否定其独立人格,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人之间为了成立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对于因设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就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其二,倘若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未缴足,但已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并符合其他法人条件的,承认其法人人格,不过股东应当在未缴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不因公司被注销而消灭。现分别就上述两种情形分析其理论依据。第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下,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均自始被否认,所谓“公司”的债务也自债务发生之始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是否被注销对发起人承担债务没有影响。在第二种情形下,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其理由是: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是一种法定的绝对的义务。法律规定这种义务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作为债务的最一般担保的。由于股东不履行其法定出资义务,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属于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虽以公司负债为前提,但又是相对独立于公司的债务的,两者是一种不真正连带的关系,即指这种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
  务。因此,公司及公司的债务消灭了,股东的这种侵权责任不当然消灭。
  
  二、股东未尽清算之责的情形
  
  股东是清算组的成员之一,参与公司的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当清算组成员不尽清算之责(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公司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具备如下四个要件:第一,清算组成员不尽清算责任;第二,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第三,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第四,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组成员不尽清算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清算组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其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限,而不是承担债权人的全部损失。这样的责任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确定比较复杂,且在举证上对债权人也较为不利,但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不相冲突,且严格遵照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股东的上述不尽清算责任的行为无论是在清算过程中、还是在公司注销后被揭发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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