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法》所称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公司法》所称“法定公积金”,该法对其提取和转增资本都有一定限制,即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后减少到只有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时便不能再转。
《公司法》虽然规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的企业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为了避免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时的问题出现,首先,需要弄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弄清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二是要弄清变更登记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合法性。其次,需要弄清一个相关问题,即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一、旧制度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及转增资本时应注意的问题
旧制度下的“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