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指涉代际关系的重要伦理范畴,“孝”观念在传统儒学主导下的东方和深受基督教影响的西方都具有深远影响。东西方孝文化在原始意义和社会意义上都有很大差异。理论根源、社会结构上的差异形成了东西方“孝”观念差异。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也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东西方“孝”观念的内容。
[关键词]“孝”观念;儒学;基督教;普世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2-0050-02
一、引言
普世伦理,作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所需要的、共同的或普遍的伦理规范”,涵盖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等等所有问题。在探讨构建普世伦理的过程中,家庭伦理中的孝敬观念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本文立足于创立普世伦理的当代视野,在诠释东西方“孝”观念在伦理层面上异同点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两种孝观念的对话从而达到两者的融合。
二、东西方“孝”观念差异
东西方两种文化在思想体系和内涵诸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种文化影响不可避免地造成东西方“孝”观念的差异。在解决两种“孝”观念之间冲突,构建“孝”观念普世伦理,有必要对两种“孝观念”在本质上的差异进行探索,辨证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1、原始意义层次
在价值取向上,东方的“孝”观念主要指向一种人本之孝,而西方的“孝”观念则体现为一种神本之孝。在孔子看来,孝悌乃人之最原初的、最真切的自然感情(血亲之情),并将其作为“仁”德之根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同其他仁爱美德一样,孝敬被儒学家认为原本就内在于人性之中,而非任何其他外力强加的。“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种源于人而又为了人的“孝”观念也凸现了儒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注重内向超越。与儒家的人本之孝相比,西方的“孝”观念具有源于神而又为了神的特质。由于基督教对西方社会人们思想的统治,上帝成为人们伦理生活的中心,所有道德问题都变成了神学问题,所有义务都变成了对上帝的义务,孝敬父母亦不例外。上帝要求基督徒必须恪守十戒,其中第四戒便是孝敬父母,第五诫是要求子女“敬重你的父亲和母亲”。可见,在西方人心中,孝敬父母是上帝所规定的一种无可争辩的神圣情感,不足以彰显道德的高尚,也不足为安顿灵魂之大道。此外,当对上帝的信仰和父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抉择的天平常常会毫不犹豫地倾向于上帝。与东方不同,西方的这种“孝”已脱离了单纯的自然血缘关系,而完全融于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中。只有“我们在天上的父”才是最终极的孝敬目标,对父母的孝意识与孝行为完全被上帝所左右。
在代际关系上。东方的“孝”观念是一种非对称之孝,而西方的“孝”观念是一种对称之孝。这里讨论的对称性问题包涵子女和父母平等关系和彼此义务向度两个层面。儒家认为人生活在一个依自然和血缘差别而形成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之中,这种秩序就是伦常。儒家所提倡的“孝”从本质上说来,就是服从长上的意志,父母在家庭中是绝对的权威。此外,传统儒家“孝”观念还建立在子女对父母的单向义务关系基础之上,这就形成了子代义务畸重的现象。与东方“孝”观念相比,西方“孝”观念中的核心是平等、义务关系对称。他们推崇基督教,讲究平等、自由、博爱等思想。在这种理念主导下的西方社会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基本上是基于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平等交流,子女可以和父母争论,提出相异的观点,而非一味地服从。这种亲子关系从西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称谓也可略见一斑,子女直呼父母名字早已司空见惯。同时,西方“孝”观念中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义务规范也不同于东方,这种义务也是双向的。
在伦理支撑上,东方“孝”观念体现一种道德之孝,而西方“孝”观念则属于一种理性之孝。中国历史上。“孝”是进入家庭观念中最早的伦理道德范畴,也是“仁”的起点和根本思想。传统儒家“孝”的伦理对法的观念比较淡薄。它注重德,它通过子女内心道德修养来实现,是由内到外,发自人心的情感与意向而非理性规定的命令。这种重德特点使孝成为人人皆知的行为准则,成为社会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标准,甚至成为其它社会道德的起点、动机和目标。相比而言,西方思想的整体特征,其思想性和理论性要高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孝”观念上也不例外。西方比较注重法的观念,它以父母子女问的理性规范为内容。理论上可以不带有任何人心的感情,可说是由外到内,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
2、政治、社会层次
在引申意义方面,东方的“孝”观念常常和“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西方的“孝”观念却往往是单纯的孝道。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譬如地缘因素、风俗习惯、经济模式乃至政治结构的多方面影响,作为家庭伦理、家族伦理的“孝”观念逐步成为社会伦理尤其是政治伦理的重要范畴,并最终形成以孝为教、移孝作忠、忠孝同构与忠孝互喻的传统格局。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就弃孝而守忠。实际上忠是更大的“孝”。相比之下,西方的孝文化也没有多少社会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