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贸活动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虽为广泛应用但并不意味着最安全。本文首先分析了信用证结算给进出口双方带来的风险,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结算 进口方 出口方 风险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
出口方面临的风险
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
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
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些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
信用证中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这些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使受益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收汇保障,使受益人承担巨大风险。
进口方面临的风险
容易遭到欺诈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银行不问事实,只要受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可付款。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相符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获得倒签提单
所谓倒签提单是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被推迟,从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从上案例及上述分析看,虽然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出口方是从银行获得货款。但仍存在着较多的风险。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出口方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防范。












